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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9 日執行羈押,至97年10月8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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