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160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9 日執行羈押,至97年10月8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