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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鴻章周政達徐昌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押)
選任辯護人
袁岳衡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貳、三第十九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更正為「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被告聲請傳喚甲○○,核無必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貳、三第十九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漏載「被告聲請傳喚甲○○,核無必要」等詞,應更正為「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被告聲請傳喚甲○○,核無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徐昌錦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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