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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2579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文肅楊貴志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抗字第2579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5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期間係不變期間,即為失權期間,除有回復原狀之情形,依法聲請回復外,期間之經過,即不得再為期間內之行為。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原應於97年8月12日提出異議之聲明始為合法,惟抗告人遲至97年9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及說明,原審駁回其異議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渠曾於收到裁決書7月24日至8月12日期間到中壢監理站申訴云云,惟其抗告意旨亦載明查無第一次用申訴單申訴之紀錄,則尚難僅以其指摘之詞,遽認為真實,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257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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