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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4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4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徐秀蘭律師

      郭登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易字第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33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4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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