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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昭瑩蘇隆惠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原籍設彰化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491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0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8000 號),聲請再審,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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