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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呂丹玉林恆吉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倒數第三行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應更正為「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主文欄倒數第三行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部分,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