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倒數第三行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應更正為「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主文欄倒數第三行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部分,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