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幫助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727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惟本案所涉之條例,符合96年度之犯罪減刑條例,故向本院提出減刑之聲請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所列上揭案件,業於90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澎湖監獄97年6 月6 日澎監總決字第0970003402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6年執助戊字第7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聲請人就已經執行完畢之刑聲請減刑,自無從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