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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貴雄林立華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4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意旨以如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云云。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之罪(即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雖附表編號2之罪之最後事實審理係本院,惟查該罪並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是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減刑案件依法並無管轄權,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04       │
├─────────┼────────┼────────┼────────┼────────┤
│                  │                │                │                │                │
│罪              名│寄藏手槍主要組成│    製造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零件            │                │                │                │
├─────────┼────────┼────────┼────────┼────────┤
│                  │      10月      │      11年      │       9月      │      5月       │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    │                │                │                │
│                  │新台幣150,000元 │                │                │                │
├─────────┼────────┼────────┼────────┼────────┤
│犯   罪    日   期│   92年1月間    │   92年2月間    │ 91年12月某日起 │ 91年12月某日起 │
│                  │                │                │ 至92年4月29日  │ 至92年4月29日  │
├─────────┼────────┼────────┼────────┼────────┤
│偵   察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   桃園地檢署   │   桃園地檢署   │   桃園地檢署   │
│及   案    號     │   92偵7843號   │   92偵7843號   │   92毒偵1404號 │   92毒偵1404號 │
│                  │   92偵8126號   │   92偵8126號   │                │                │
├───┬─────┼────────┼────────┼────────┼────────┤
│      │          │                │                │                │                │
│最  後│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      │案      號│   92訴1177號   │  93上訴2697號  │   92訴1657號   │   92訴1657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3年6月25日  │   94年6月30日  │   92年12月31日 │   91年12月31日 │
├───┼─────┼────────┼────────┼────────┼────────┤
│      │          │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      │案      號│   92訴1177號   │  94台上4989號  │   92訴1657號   │   92訴1657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3年10月21日  │   94年9月8日   │   93年5月21日  │   93年5月21日  │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   犯    法   條│條例第13條第4項 │第4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