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官有明許宗和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0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1年6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判決可稽;又於91年11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在案,亦有本院93年度上更(一)第208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以上述2罪,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且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