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1年6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判決可稽;又於91年11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在案,亦有本院93年度上更(一)第208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以上述2罪,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且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