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景星周盈文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79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9年度上重訴字第93號判決在案,復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80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復係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上揭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79年8月20日以79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復經本院於80年2月1日以79年度上重訴字第93號判決後,再由最高法院於80年6月7日以80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甲○○並於96年2月16日假釋出監,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6月15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現為臺灣臺南監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人,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既未經撤銷假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