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7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二罪,經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就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7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