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