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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

聲請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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