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4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