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罪,減為肆月、叁月拾伍日、貳月、叁月,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強盜、毒品、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搶奪、毒品、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