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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0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金富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罪,減為肆月、叁月拾伍日、貳月、叁月,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強盜、毒品、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搶奪、毒品、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0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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