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觸犯各罪,已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刑罰確定。受刑人以編號1至4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5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因此,得聲請減刑的犯罪,以「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各罪,均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以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憑。依前述規定,不屬於應減刑案件。受刑人聲請並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不應准許。
三、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