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主文中「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應更正為「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主文中「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應更正為「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