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九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貪污、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