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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告
閱讀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