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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蘇隆惠許永煌曾家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79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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