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分別聲請減刑 (檢方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明知偽藥而為販賣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5月31日,犯明知偽藥而為販賣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12日以94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922號、第143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於95年4月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4026號判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6595號判決駁回第三審上訴而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