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於民國94年4月28日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89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6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