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78號
聲 請 人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禠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8月間及11月間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9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禠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但業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