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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78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禠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8月間及11月間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9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禠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但業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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