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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巷1弄13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常業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常業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0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民國95年10月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4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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