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8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5年10月1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8年2月6日法矯字第0980003408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2月23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085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