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鄧振球彭政章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