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