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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2號,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7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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