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769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彭政章,應更正為法官彭幸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陪席之法官為法官彭幸鳴,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彭政章,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