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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21 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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