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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蘇隆惠許永煌曾家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8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6年1月29日解送勞動場所(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3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表現正常,認無繼續執行前揭處分之必要,爰檢具相關事證,報經法務部以98年4月2日法矯字第098001124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4月16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214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覆核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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