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58號
- 聲請人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罪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竊盜等罪案件,前經查扣之現金計新臺幣154,000 元整,求為發還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7年5 月2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判決後(其餘偽造文書、詐欺部分經聲請人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業於97年7 月14日判決確定,全案並已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97年度執保字第147 號),聲請人所請發還之現金亦隨案移送,聲請人據以聲請發還,本院已屬無從辦理,其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改向執行檢察官聲請,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