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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分別聲請減刑 (檢方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明知偽藥而為販賣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5月31日,犯明知偽藥而為販賣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12日以94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922號、第143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於95年4月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4026號判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6595號判決駁回第三審上訴而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