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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7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於民國94年4月28日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89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6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7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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