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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遺棄屍體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丁○○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遺棄屍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屍體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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