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被告
- 丁○○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遺棄屍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遺棄屍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