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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聰明黃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義務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義務辯護人張寧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於本院除選任辯護人陳佳雯律師外,另委任義務辯護人張寧洲律師為其辯護,且無解任情事,惟本院於99年5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於當事人欄疏未將義務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列入,顯有疏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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