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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憲裕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仲洲
指定辯護人
劉國斯律師(義務辯護)
上訴人
即被告
邱財貴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東龍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煥榮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被告
PHAN KHEE.
指定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 (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附表二、附表五⒉、附表八⒈、附表九⒈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附表二、附表五⒉、附表八⒈、附表九⒈部分之記載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件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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