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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6年12月1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8年12月9 日法矯字第0980048477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12月24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705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執行報告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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