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沈宜生陳坤地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景嵩
即被告
李家恩
即被告
陳坤輝
即被告
林兵順
即被告
詹俊修
即被告
張斯微
即被告
莊金台
即被告
曾慶安
即被告
陳烈宏
即被告
何代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健樺 律師
址設: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0日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所明定,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規定,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景嵩、李家恩、陳坤輝、林兵順、詹俊修、張斯微、莊金台、曾慶安、陳烈宏、何代水等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並於101 年9 月28日未經提起上訴而確定。則上訴人對本院就關於被告張景嵩等人附帶民事訴訟所為駁回上訴之第二審判決,依首揭規定,不得提起上訴。是上訴人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503 條第2 項、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