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榮和彭政章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號,中華民國99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丑○○有如其事實欄所載詐欺取財等犯行,因而論處其犯詐欺取財等罪刑,係依憑被告於原審之自白(原審卷第23、36、89頁)、核與被害人陳思妤、卯○○、辰○○、未○○、己○○、乙○○、子○○、申○○、寅○○、壬○○、甲○○、癸○○、酉○○、午○○、戊○○、戌○○、庚○○、丁○、巳○○、辛○○、丙○○於警詢證述遭詐騙之情節相符,且據證人己○○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丑○○手機內與藝人合照之照片在卷可佐等為其依據,經核其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於法均無不合,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任何違誤之處。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上訴人與告訴人係友人關係,商借金錢應以民事為主,原審法院不察科以徒刑,判決書編號6 、14、24之告訴人亦係朋友相互借貸之關係,於交往中上訴人亦提及欲還錢予告訴人,原審法院並未詳查而逕為判決,故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予以輕判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