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貴榮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詠嵐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俊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俊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明義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進德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劉金玫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智偉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臺北市○○區○○路2段130巷11號6樓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汪健鳴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汐止區○○○路142號5樓
- 居新北市○○區○○街4巷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林政宏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街12號1樓
- 居新北市○○區○○街3號5樓之14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侯敦仁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12號4樓
- 居桃園縣桃園市○○路○段60號8樓
- 被 告 周昆季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2段34巷66號4樓
- 被 告 唐文林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臺北市○○區○○街67巷28號2樓
- 居新北市○○區○○路16巷45號8樓
- 上六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林順益律師
- 被 告 陳尚國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貿商巷8弄3號8樓
-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 黃麗蓉律師
- 被 告 陳怡斌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50巷21弄10號
- 被 告 陳義勇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街124巷34弄1之1號
- 居新北市○○區○○路611巷2弄18號
- 被 告 馬元明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貿商巷6弄5號9樓
- 被 告 施俊吉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街93巷5號2樓
- 居新北市○○區○○街445巷51號3樓
- 被 告 何聰榮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1段22巷12號2樓
- 居新北市○○區○○路1段22巷14弄11號
- 被 告 吳志謙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2段19巷33號3樓
- 上六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三編號11關於「趙明義犯罪所得金額7 萬2 千元」部分,應更正為「何聰榮犯罪所得金額7 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三編號11關於「被告趙明義犯罪所得金額7 萬2 千元,理由:1.往返臺灣及中國大陸之免費機票、住宿與旅遊費用(合計價值約6 萬5 千元)2.大陸地區可取得人民幣1500元(折合新台幣約7 千元)之零用金」部分,應更正為「被告何聰榮犯罪所得金額7 千元,理由:依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而被告趙明義既經本院判決無罪,自無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餘地,此部分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