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4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林帥孝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洪國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壹、第一行第一字應予刪除;第十四行第八、九字應更正為「原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壹、第一行第一字「按」係贅字應予刪除;又第十四行第八、九字誤繕為「本院」,應更正為「原審」,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