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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45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6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另案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羅啟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3 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09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丁○○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實

一、丁○○(綽號「太子」)與傅強(綽號「傅哥」,本院99重上更㈠字第286 號審理中)、謝家琪(原審通緝中)、何衛(原審通緝中)均為竹聯幫之成員。傅強加入竹聯幫「雷堂」(下稱「雷堂」)期間最早,謝家琪、丁○○、何衛等人均尊其為幫派「大哥」,對傅強極為順從。傅強為壯大自己在竹聯幫「雷堂」之聲勢,自民國90年12月間起,於幕後操縱,指令謝家琪出面在臺北市松山區、大安區、中山區、信義區等地籌組「竹聯幫雷堂東區分會」之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及暴力性之犯罪組織,並由傅強擔任集團成員之「大哥」,居於幕後操縱地位;謝家琪則擔任「雷堂東區分會」會長,總攬「雷堂東區分會」事務指揮,何衛為其左右擔任輔佐人,並利用高利貸款之方式取得顯非相當之重利牟取組織運作資金,吸收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擔任組織成員,對外則統以「竹聯幫雷堂」名義,利用恐嚇脅迫催討債務、聲色場所圍事、不定期聚眾鬥毆滋事等不法行徑用以牟取利潤、建立地盤、強化組織,擴大提升傅強、謝家琪二人在竹聯幫內之聲勢與地位;丁○○參與「竹聯幫雷堂」組織,負責協助謝家琪對外放款收取重利,糾眾暴力滋事,而有下列犯行:

(一)丁○○、謝家琪、何衛等人共同於92年6 月間,受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梁姐」者委託,向乙○○逼討40萬之債務,並指揮庚○○及綽號「太子」之丁○○等人,至乙○○所開設位於臺北市○○區○○路某酒店聚集逼討債務,致乙○○不堪騷擾逃離無蹤。

(二)謝家琪、何衛等人,因雷堂成員許泊富(綽號「阿富」)之友人在臺北縣新店市「新店之星KTV 」遭人毆打,認為有失顏面,即意圖報復而尋仇滋事,於92年7 月4 日晚間至同月5 日凌晨,即指揮丁○○、許泊富、庚○○與綽號「阿詳」者等雷堂成員集合,糾眾赴臺北縣新店市「新店之星KTV 」聚集滋事。

(三)92年7 月25日,丁○○及綽號「太保」李建耀奉何衛指示,共同前往台北市○○街抓「萬眾」公司所屬之司機,並表示因該司機私下將價值2 千餘萬之賓士車開走,抓到將有厚利報酬等語。丁○○不僅奉命行事,且表示只要有報酬,什麼事都願意做,殺人、砍人也無所謂等語。

(四)92年7 月26日,丁○○與何衛、綽號「小馬」陳政義、綽號「太保」李建耀等人群赴新店安坑地區聚集抓人尋仇,事後再返回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650 號許泊富經營之檳榔攤集結,嗣未發生衝突而離去。

(五)92年10月13日因幫派成員詹育霖負責圍事之位於台北市○○區○○街5 號「麗池酒店」遭人鬧事,遂電話連絡何衛約同丁○○、黃凱、陳政義、徐珩譯、江威澔、康宇樑、戊○○及少年陳○榆、毛○○等約20餘人,於當晚約21時許在台北市○○○路、錦州街口會合,意圖滋事。

(六)92年10月18日凌晨2 時許,傅強率同謝家琪與黃凱、毛康

陸、徐衍譯、詹育霖、黃凱、許泊富等人,在臺北市信義區之「ROOM 18 」酒店內,因細故共同毆打籃球國手林裕書成傷(惟事後由傅強與林裕書私下達成和解,並委由被害人林裕書出面向信義分局承辦員警供稱,當時店內毆打現場錄影帶攝得人物,認不出是何人而替傅強開脫,再於事後以電話向傅強報告渠向警方供述內容);嗣於同日凌晨4 時許,傅強與謝家琪等人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23 巷29號某涼麵店內,又因細故之口角衝突,由謝家琪毆打店內客人賴建樺成傷,恃強凌弱,擾亂社會治安。

(七)92年12月16日,謝家琪指示徐珩譯,表示因有保全公司間發生糾紛,需找幫內成員40人,於10時30分許,前往臺北市○○○路與敦化南路集合,前往臺北縣三峽地區為人助陣,謝家琪並從保全公司綽號「祥哥」者處拿取酬勞10萬元,再由謝家琪發放與參與之幫眾丁○○、詹育霖、徐珩譯、黃凱、康宇樑、丙○○、江威澔等人朋分花用。

(八)93年1 月24日,竹聯幫雷堂主事者傅強、謝家琪二人以電話指示詹育霖聯繫幫內重要成員丁○○、何衛、徐珩譯、李建耀等人於翌日晚間共同用餐,並發放紅包犒賞。

(九)93年1 月29日,詹育霖、徐珩譯、李建耀、黃凱等人,前往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197 號4 、5 樓LUXY酒吧消費,因自恃為「雷堂」幫派成員,欲免費進入消費而與店內圍事人員發生爭執,致使詹育霖、徐珩譯2 人遭人持槍射擊,分別受有手、腳中彈之傷害。渠等受創後隨即電洽傅強、謝家琪報告前情,並請求支援,並由黃凱召集丁○○、康宇樑、丙○○等人前往馬偕醫院集合待命行動,嗣傅強前往醫院後,指示謝家琪、詹育霖、徐珩譯等參與成員,禁止將詹育霖、徐珩譯2 人重彈之事對外洩漏,避免警方循線查緝,惟謝家琪則仍心有未甘,私下與幫內成員稱將伺機討回公道云云。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如公訴人97年2 月29日追加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與98年4 月20日補充理由書所補充之證據清單(補充理由書所引用物證編號一「竹聯幫雷堂東區分會組織系統及指揮一欄表」,編號五「法助勘驗譯文」及編號十一的「檢察事務官電話譯文分析所得」,嗣後經檢察官於98年4 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中予以捨棄)。

二、本院對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及共同被告)之警訊筆錄,均無證據能力: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法官、

其有無意見陳述。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保護,另以法律定之」。其中有關證人筆錄之證據能力,以「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者」為前提要件,顯較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而為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件公訴證據中,凡屬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及共同被告)之警訊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除有上開法條但書規定情形或各自本身部分之供述外,均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及共同被告)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業經依法具結者,有證據能力:次按刑事訴訟法業於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其中於92年9 月1 日施行之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此即所謂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相關規定。而所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即法律明文所列有關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諸如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條等相關規定等情形,且於判決中具體說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可信之情況及心證理由時,當然即屬適法。又該條所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之除外規定,除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外,上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當亦屬「法律有規定者外」之例外情形,殆無疑義。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凡組織犯罪之成員為被告時,由於犯罪組織成員龐大複雜,且散佈於社會各階層,又犯罪組織多常習於脅迫性、暴力性之犯罪手法,故證人或被害人多畏於面對被告,且懼於被告以外之其他集團成員日後之報復,故立法者特於法院、檢察官訊問被告及證據調查程序中列有但書:於「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對證人詰問」之權限,此參諸上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即明。而依上揭第12條第1 項之本文明定為「訊問」而非「詰問」;於但書中則又敘明為「詰問」等語,顯然即在強調若「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於「法官、檢察官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後,既未違反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之原則,即得認為有證據能力,並得供為審判之基礎。反面言之,該條但書中既明文對「詰問」之程序列有相當之限制,是有關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詰問證人之規定或有關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審判程序,即未必有適用之餘地。供述證據中,有關訊問證人(含共同被告)之筆錄,若經檢察官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並經具結,且經法院、檢察官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而衡酌其筆錄之作成與內容,又無何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即應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主張在檢察官前所為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揆諸上述說明即無理由。

(三)公眾週知及法官職務上已知之事實,無庸舉證:按刑事訴訟法第157 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第15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等情形,即無另予贅述證據能力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竹聯幫」成立已數十年,於國內、外各地分別設有分部或堂口,除有「幫主」外,於各堂口或分部分別設有如「堂主」等負責人,並有不同形式之入幫儀式及幫規,乃國內著名之典型犯罪組織,為法官職務上已知之事項或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依上開規定,即無庸舉證。

(四)有關檢察官98年4 月20日補充理由書所引用物證編號一「竹聯幫雷堂東區分會組織系統及指揮一欄表」,係警方調查中自行製作之書面,依其性質僅為偵查中依蒐集之事證歸納、演繹所得之結論,係供偵查起訴理由說明之參考,本非證據之一部;至於編號五「法助勘驗譯文」及編號十一的「檢察事務官電話譯文分析所得」,亦均係原審於審理93年訴字第199 號時經由法官助理所整理製作之譯文或經由檢察事務官根據譯文自行分析所得,本非直接證據,且無證據能力可言。惟既經被告對此部分有所爭執,且經

(五)末查,被告丁○○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公訴人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資料,除上述爭執外,其餘均同意作為證據,嗣經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經本院提示及調查時,對上開證據亦均無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主從關係之謂,顯示犯罪組織內部指揮從屬等層級管理的特性,以別於共犯、結夥犯之組成,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至於有無組織名稱、入幫儀式及明文之幫規或有無內部規範懲處違抗之處罰,均非內部管理之一定要件。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三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係指經常性、習慣性,如具有機會就犯罪的企圖、意圖或不務正業等習性。換言之,即組織以長期存續為目的,且有多次犯罪之發生而言,與實際存續時間之長短無關;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且其手段多係以脅迫、暴力之手段為之(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118號判例、法務部(86)法檢㈡字第1372號函釋可資參照)。

二、又「此類犯罪組織成員間雖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等之區分,然以組織型態從事犯罪,內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控制關係,其所造成之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一般之非組織性犯罪。且犯罪組織為遂行其犯罪宗旨,乃以分工及企業化之方式從事犯罪行為,內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之控制關係,犯罪組織之成員既屬常習性並具隱密性,犯罪類型多樣化,除一般犯罪外,甚或包括軍火交易、暴力控制選舉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8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證所謂組織犯罪,本屬刑法上一種獨立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成員是否構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及成立要件之審查,原不以組織成員個人各別之行為均已成立其他犯罪為必要,而應就集團成員個別與集體行為間之關係綜合觀察。縱成員之各別行為未構成其他罪名、或各成員就某一各別活動並未全程參與、或雖有參加某特定活動而並非就組織之全部活動均「每役必與」,例如:集體參與入幫儀式、聚眾為內部會議、糾眾於股東會喧嘩、參加黑道人物公祭、分地編組行武裝訓練等,雖依其活動之外觀或表面之形式,並未與任何犯罪構成要件相合;或因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諸如傷害、毀損、公然侮辱等犯行,惟因未經告訴或經撤回告訴致缺乏訴訟要件而無從依法訴追,然依整體觀察,被告確已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組織,且其組織內部又有層級結構及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活動,則仍應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分別依發起、操縱、指揮、參與等不同行為之性質與組織內之地位予以論處,併此敘明。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辯稱:被告雖於起訴書編號㈢、㈣、㈤、㈦、㈨所載之時間、地點出現,但係因朋友而相約前往,並非參與犯罪組織之不法活動。經查:

(一)又「竹聯幫雷堂」之組織,不僅有上下層級關係,並有聚會分配工作之情形,業據證人壬○○等(詳如後述)指證歷歷,而竹聯幫雷堂有甚多之組織犯罪活動,並有相當層級組織之內部指揮結構,亦有被告丁○○與該幫派成員如傅強、謝家琪、何衛、黃凱、徐珩譯等人之密集電話通聯紀錄及大量之監聽譯文附卷可稽。而上開電話譯文,係在偵查機關依法長期持續之監聽下所製作之內容,且各該電話內容均係被告等人相對間或與友人間之私密對話乙節,被告亦不否認,是各節譯文間所顯現之組織活動,均係在被告於自由意思下之充份表述與自然流露,全無修飾,亦無人為之增減,是其真實性與可信性均顯有可採。以下僅摘錄被告本人與本案相關之電話譯文內容數則,即可窺其梗概:┌────┬────┬─────┬─────┬────────────────────┐│ 編號 │ 時 間 │ 電監電話 │聯絡對象及│ 內 容 ││(卷數) │ │ │電話 │ ││譯文頁次│ │ │ │ ││ │ │ │ │ │├────┼────┼─────┼─────┼────────────────────┤│0048 │92.7.18 │謝家琪 │丁○○ │丁○○:喂!家琪我『太子』啦。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 │謝家琪:上次那黃曉珊的身證呢。 ││B50-8 │ │ │ │丁○○:嗯,黃曉珊她不是過啊。 ││ │ │ │ │謝家琪:她怎麼過不了。 ││ │ │ │ │丁○○:何衛說他查完以後他媽的她欠一百多││ │ │ │ │ 萬。她欠十家銀行的卡錢,很誇張。││ │ │ │ │ 你現在要用人頭是不是? ││ │ │ │ │謝家琪:對啊! ││ │ │ │ │丁○○:用人頭,要幾個人頭? ││ │ │ │ │謝家琪:一個女的,要三十幾。 ││ │ │ │ │丁○○:要三十幾歲拿來幹嘛用? ││ │ │ │ │謝家琪:拿來跟人家調現。 ││ │ │ │ │丁○○:調現,是怎麼運作方法? ││ │ │ │ │謝家琪:運作方法就是拿來我這邊調現。你現││ │ │ │ │ 在有嗎,手上有身分證嗎。 ││ │ │ │ │丁○○:那我怎麼跟對方講? ││ │ │ │ │謝家琪:就說要幫她辦小額信貸。 ││ │ │ │ │丁○○:幫她辦小額信貸喔。 ││ │ │ │ │謝家琪:嗯。 ││ │ │ │ │丁○○:如果後面過一個禮拜她問我怎麼樣、││ │ │ │ │ 我要怎麼講。 ││ │ │ │ │謝家琪:先過明天再說啦,明天就要軋現,很││ │ │ │ │ 重要。 ││ │ │ │ │丁○○:一定要三十初頭嗎。 ││ │ │ │ │謝家琪:嗯。 ││ │ │ │ │丁○○:他媽的我儘量想辦法,明天中午可以││ │ │ │ │ 嗎。 │├────┼────┼─────┼─────┼────────────────────┤│0050 │92.7.18 │謝家琪 │丁○○ │丁○○:喂家琪,那邊沒有三十幾,二十幾歲││(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才有辦法,我沒有認識三十幾歲的女││B50-9 │ │ │ │ 人啊,那怎麼辦? ││ │ │ │ │謝家琪:劉公媽的那邊身分證有。 ││ │ │ │ │丁○○:三、四十歲的。要身分證對不對。 ││ │ │ │ │謝家琪:現在我要給老板娘調現,他媽我明天││ │ │ │ │ 要軋錢給人家。 ││ │ │ │ │丁○○:她現在就要嗎? ││ │ │ │ │謝家琪:沒有。她要一個人假裝是她。 ││ │ │ │ │丁○○:假裝是她,然後她去調現對不對。 ││ │ │ │ │謝家琪:對,要騙錢莊的,說店是她的,然後││ │ │ │ │ 她拿別人的身分證,因為她的身分證││ │ │ │ │ 已經借到爛掉了,你知道嗎。 ││ │ │ │ │丁○○:三、四、五十歲啊,可是這個信用要││ │ │ │ │ 怎樣呢? ││ │ │ │ │謝家琪:信用啊,只要銀行打電腦照會沒有跟││ │ │ │ │ 錢莊借錢就行了。 ││ │ │ │ │丁○○: 這樣子哦!黃小萍電話何衛有。她三││ │ │ │ │ 十八歲了。 ││ │ │ │ │謝家琪:我想她銀行信用不好喔。 ││ │ │ │ │丁○○:我跟你講她還沒有跟地下錢莊借過錢││ │ │ │ │ ,何衛身上有她的電話。 │├────┼────┼─────┼─────┼────────────────────┤│0058 │97.7.18 │庚○○ │丁○○ │庚○○:你在哪裡?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丁○○:我跟黃凱、毛毛在我家樓下附近喝茶││B53-10 │ │ │ │ ,黃凱他親戚在這邊開了一家咖啡廳││B53-9 │ │ │ │ 。 ││ │ │ │ │庚○○:來東區啊,老大他們都在。 ││ │ │ │ │丁○○:是喔。 ││ │ │ │ │庚○○:先來再說。因為等一下我要跟你去那││ │ │ │ │ 個、老闆娘那邊、萬華那邊辦事。 ││ │ │ │ │丁○○:萬華那邊辦事。 ││ │ │ │ │庚○○:對啊!幫琪哥收帳,拿錢。 │├────┼────┼─────┼─────┼────────────────────┤│0061 │92.7.21 │何衛 │丁○○ │何 衛:喂!太子。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 │丁○○:我媽身分證在你這邊對不對? ││B61-6 │ │ │ │何 衛:在老闆娘那邊。 ││ │ │ │ │丁○○:死定了,他媽的我媽昨天打來罵我差││ │ │ │ │ 一點翻臉。 ││ │ │ │ │何 衛:你看怎麼處理老闆娘啊。 ││ │ │ │ │丁○○:我現在要把借錢的人約到青年路或EZ││ │ │ │ │ 。 ││ │ │ │ │何 衛:青年路比較好,青年路16號吧。 ││ │ │ │ │丁○○:OK,我打給她。 │├────┼────┼─────┼─────┼────────────────────┤│0063 │92.7.21 │何衛 │丁○○ │丁○○:昨天我在東區有碰到猴子。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何 衛:他跟誰? ││B62-1 │ │ │ │丁○○:他跟一個人走過來,他跟公司(堂口)││ │ │ │ │ 那個什麼堯、叫什麼的,不知道是誰││ │ │ │ │ 。 ││ │ │ │ │何 衛:是喔! ││ │ │ │ │丁○○:他媽的猴子是嗑藥,幹,看起來像嗑││ │ │ │ │ 藥的樣子討厭,眼睛那麼紅不曉得在││ │ │ │ │ 紅什麼,怪小。 │├────┼────┼─────┼─────┼────────────────────┤│0077 │92.7.22 │何衛 │丁○○ │丁○○:那老闆娘的錢看到時候怎麼弄,你明││(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天還要處理一下。 ││B64-3 │ │ │ │何 衛:那你這邊要怎麼處理。 ││ │ │ │ │丁○○: 我跟她去用、我跟她辦手機配合她退││ │ │ │ │ 錢嘛。對她來講的話,就是我帶她去││ │ │ │ │ 媽的辦門號嘛,就用一萬多塊而已,││ │ │ │ │ 能出來多少就多少嘛,那怎麼辦,她││ │ │ │ │ 去騙別人錢啊。她回去拿她那家店給││ │ │ │ │ 錢莊,錢莊幫她借錢。 │├────┼────┼─────┼─────┼────────────────────┤│0083 │92.7.25 │何衛 │丁○○ │丁○○:我在EZ,七點才有錢啊。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何衛: 你知道萬眾嗎?他的車子被人家他媽的││B72-2 │ │ │ │ 被他的司機給偷開走,陶哥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丁○○:萬眾之前不是洗錢洗滿多錢的。 ││ │ │ │ │何 衛:對啊,現在我要去幫那個陶哥他們抓││ │ │ │ │ 人啊。 ││ │ │ │ │丁○○:抓人有沒有錢,有的話我也要去,他││ │ │ │ │ 媽的,好啦,我在EZ啊,陶哥他兒子││ │ │ │ │ 在我旁邊而已啊。 ││ │ │ │ │何 衛:是哦。 ││ │ │ │ │丁○○:對啊!好康的,我也要去,殺人、砍││ │ │ │ │ 人我都來啊。 ││ │ │ │ │何 衛:真的假的。 ││ │ │ │ │丁○○:真的。快快,不然我沒有地方去。 │├────┼────┼─────┼─────┼────────────────────┤│0092 │92.7.26 │謝家琪 │李建耀 │謝家琪:你們現在不是去新店?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 │李建耀:幹你娘何衛說七點半啊,他媽的,今││B76-1 │ │ │ │ 天幹你娘我就跟他講我不去了。 ││ │ │ │ │謝佳琪:幹你娘你是不能打架哦,你在路上喝││ │ │ │ │ 醉酒他媽亂打人就行,幹你娘去那邊││ │ │ │ │ 幫兄弟打架就不行哦。不管啦!要想││ │ │ │ │ 辦法過去,跟太子(丁○○)一起過││ │ │ │ │ 去啦! ││ │ │ │ │李建耀:太子(丁○○)要去嗎? ││ │ │ │ │謝佳琪:對啊! ││ │ │ │ │李建耀:好好好,我去找他。 │├────┼────┼─────┼─────┼────────────────────┤│0109 │92.7.27 │何衛 │李建耀 │李建耀:我他媽剛才在計程車上,我們剛從三││(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組出來啊。他媽幹你娘我在裡面待了││B78-2 │ │ │ │ 三個多鐘頭耶。全部幹你娘組織犯罪││ │ │ │ │ 條例啊。因為搜到散彈槍啊。我們他││ │ │ │ │ 媽全部現在還在裡面累,阿富啊、小││ │ │ │ │ 馬、小強、小其、秋豐都還在裡面,││ │ │ │ │ 太子(丁○○)也在裡面啊。 ││ │ │ │ │何 衛:怎麼會搜到散彈槍啊? ││ │ │ │ │李建耀:他媽在隔壁地堂搜到的啊。 │├────┼────┼─────┼─────┼────────────────────┤│0111 │92.7.27 │庚○○ │何衛 │何衛:五號收一萬二,二十號收一萬或是禮拜││(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一早上跟琪哥拿二萬。 ││B78-4 │ │ │ │庚○○:我跟他拿二萬。 ││ │ │ │ │何 衛:你就說是我叫你拿的,他就知道了。││ │ │ │ │ 然後拿到這筆錢以後,拿七千塊給太││ │ │ │ │ 子(丁○○),一萬三收著。 │├────┼────┼─────┼─────┼────────────────────┤│0112 │92.7.27 │庚○○ │何衛 │何衛:今天我跟小馬還有我們公司的人,我們││(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去那個新店之星、我們去押人啊。去安││B78-4 │ │ │ │ 坑那邊做事就對了啦,然後後來把那家││B78-5 │ │ │ │ 撞球店給小弄了一下而已,在裡面打一││ │ │ │ │ 個而已。回到檳榔攤的時候聚集人太多││ │ │ │ │ 。然後太保跟我說有被搜到散彈槍,然││ │ │ │ │ 後他說他媽反正他們現在全部有案底就││ │ │ │ │ 對了。然後,反正臺灣就等我電話就對││ │ │ │ │ 了。 ││ │ │ │ │庚○○:我明天十二過後跟琪哥拿二萬。然後││ │ │ │ │ 就太子(丁○○)七千。 ││ │ │ │ │何衛:嗯。 │├────┼────┼─────┼─────┼────────────────────┤│0113 │92.7.27 │何衛 │某男 │何衛:我剛從刑事組出來你知道嗎。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某男: 幹嘛。 ││B78-6 │ │ │0000000 │何衛:不就老四,那個太保他們,我們一起去││B78-7 │ │ │ │ 做事,就是去安康抓人就對了,我們開││B78-8 │ │ │ │ 五台車嘛。然後離我家很近啊,然後辦││ │ │ │ │ 完事情抓到人我們就把一家撞球店給弄││ │ │ │ │ 掉了。就在撞球場裡面打人啊,用漆 ││ │ │ │ │ 彈打那家撞球場啊,那家撞球場很大。│├────┼────┼─────┼─────┼────────────────────┤│0118 │92.8.19 │謝家琪 │歐陽叔叔 │歐陽叔叔:嗯,那個猴子還在弄仿冒啊。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謝家琪:我不知道耶,太子、太子有在用,我││B129-3 │ │ │ │ 有1個弟弟(指太子丁○○)在用。 ││ │ │ │ │歐陽叔叔:你幫我找二個LV的包包好不好,假││ │ │ │ │ 的。 ││ │ │ │ │謝家琪:好,二個LV的包包。 ││ │ │ │ │歐陽叔叔:咖啡色頂紋幫我找兩個好不好,圓││ │ │ │ │ 的還有方的。 │├────┼────┼─────┼─────┼────────────────────┤│0151 │92.9.14 │何衛 │丁○○ │丁○○:對啊!幹,傅哥(傅強)他沒有打電││(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話給我耶,他媽的好恐怖喔。就不要││B218-3 │ │ │ │ 他媽喝醉酒就打來:「太子過來」,││B218-4 │ │ │ │ 媽的,他喝醉酒就拚命打給我說沒什││ │ │ │ │ 麼事,喝醉酒可能就有事吧。 ││ │ │ │ │何 衛:對啊! │├────┼────┼─────┼─────┼────────────────────┤│0152 │92.9.14 │何衛 │丁○○ │丁○○:漢全啦,幹,有夠誇張直接拿出來,││(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他媽很白耶。我上次那個比較好啦,││B218-3 │ │ │ │ 上次那個東西什麼都好,只是浮水印││B218-4 │ │ │ │ 差而已啦,對了還要跟你講,他媽包││ │ │ │ │ 包這邊他漢全也要丟5萬元過來吧。 ││ │ │ │ │ 就金主那邊啊,他這幾天要跟我拿十││ │ │ │ │ 個包包啊。我想說今天等傅哥電話等││ │ │ │ │ 不到,他媽就很開心,他媽十一、二││ │ │ │ │ 點電話就來了。(何衛與太子討論偽 ││ │ │ │ │ 鈔及仿冒商標等) │├────┼────┼─────┼─────┼────────────────────┤│0174 │92.9.28 │庚○○ │丁○○ │丁○○:昨天後來打的怎麼樣? ││(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庚○○:哦!太子哥喔。那個昨天毛毛他們就││B267-1 │ │ │ │ 先開一攤,就堵到啊,去他們聚集地││B267-2 │ │ │ │ 找到他們,他們人也蠻多的,被娃娃││ │ │ │ │ 他們開爆了3個。啊!太子哥你在幹 ││ │ │ │ │ 嘛? ││ │ │ │ │庚○○:嗯,那昨天太子哥有去DJ嗎? ││ │ │ │ │丁○○:我沒有去啊。媽的,那個誰,你看到││ │ │ │ │ 他的時候說一下,他人多是不是,地││ │ │ │ │ 堂人是很多是不是,他媽的,我覺得││ │ │ │ │ 他很怪小 (台語)。他東西說真的, ││ │ │ │ │ 從到尾電腦也是我出的,什麼都是我││ │ │ │ │ 出的,幹,我設備加起來快5萬了, ││ │ │ │ │ 他在那邊一直催,一直催,幹你娘,││ │ │ │ │ 我說他媽,一個印表機一直印,彩色││ │ │ │ │ 油墨一瓶要一千多塊,你拿錢出來啊││ │ │ │ │ 。他講哪有錢,你出就好了,我說哭││ │ │ │ │ 爸哦。就是我做生意來講,先放出去││ │ │ │ │ 還要跟我對分,怎麼可能啊。他說他││ │ │ │ │ 腳很多,怎樣,幹,對啦你腳很多是││ │ │ │ │ 沒錯,可是你東西爛啊。 │├────┼────┼─────┼─────┼────────────────────┤│0244 │92.12.5 │謝家琪 │詹育霖 │謝家琪:我們這邊有弟弟可能是「抓靶子」喔││(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因為已經有組織架構在那邊,一定││B396-1 │ │ │ │ 是我們有一個人去講的很清楚,不然││ │ │ │ │ 沒有很多人知道太子 (丁○○)是我 ││ │ │ │ │ 弟弟好不好。 ││ │ │ │ │詹育霖:嗯!怎麼講? ││ │ │ │ │謝家琪:太子年紀比我大啊!一定是有點名的││ │ │ │ │ 啦! │├────┼────┼─────┼─────┼────────────────────┤│1040 │92.7.19 │謝家琪 │丁○○ │丁○○: 喂! 家琪哦! 我「太子」,我跟你講││(卷二) │ │0000000000│0000000000│ ,我剛聯絡那個用錢的那個人,他說 ││B56 │ │ │ │ 老闆娘那如果他信用沒有什麼問題的 ││ │ │ │ │ 話。 ││ │ │ │ │謝家琪:他很慘!他媽的,被銀行停卡,他的││ │ │ │ │ 錢莊紀錄就被電腦寫的亂七八遭。 ││ │ │ │ │丁○○:沒關係啊!辦門號還是可以用錢出來││ │ │ │ │ 。 ││ │ │ │ │謝家琪:一辦門號還是要三千塊而已,他能弄││ │ │ │ │ 多少錢。 ││ │ │ │ │丁○○:他信用還沒有被打靶。這個人跟我說││ │ │ │ │ 他信用過了,把它變錢出來,禮拜一││ │ │ │ │ 的時候,如果他錢莊不能過的話,他││ │ │ │ │ 有很多管道把它變錢出來,反正就是││ │ │ │ │ 弄他一個人就是啦。 ││ │ │ │ │謝家琪:好啊! ││ │ │ │ │丁○○:我已經聯絡好了,禮拜一中午打電話││ │ │ │ │ 給那個人,到時候我們帶他去青年路││ │ │ │ │ 那邊,直接去老闆娘去弄錢。 │├────┼────┼─────┼─────┼────────────────────┤│1053 │92.7.20 │何衛 │丁○○ │丁○○: 喂! 何衛喔! 我剛打給家琪,他沒有││(卷二) │ │0000000000│0000000000│ 接,我跟你講,因為他如果要跟錢莊││B59 │ │ │ │ 借錢為什麼要禮拜五呢?你不覺得奇││ │ │ │ │ 怪嗎? ││ │ │ │ │何 衛:因為他要偽造一些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那是要時間的。 ││ │ │ │ │丁○○: 那應該要處理好,再跟我媽借身分證││ │ │ │ │ 的嘛。 ││ │ │ │ │何衛:當初老闆娘在那邊假鬼假怪的,說用身││ │ │ │ │ 分證可以馬上變,可是後來一些手續上││ │ │ │ │ ,他媽的老闆娘又在那邊拖,所以你看││ │ │ │ │ 嘛! 要就拿回來。 ││ │ │ │ │丁○○:佩琪的朋友很雞巴,他姐姐在BS(諧 ││ │ │ │ │ 音)跟人家吵架,他跑去BS報我的名字││ │ │ │ │ ,說太子說沒事就沒事,結果對方等 ││ │ │ │ │ 我來一看,你知道是誰嗎? ││ │ │ │ │何 衛:誰? ││ │ │ │ │丁○○:歐鼻哥 (諧音)和他的朋友。雞巴, ││ │ │ │ │ 幹你娘!歐鼻哥說他媽報你的名字,││ │ │ │ │ 看看是不是太子?雞巴!今天惹事的││ │ │ │ │ 那個人,要請吃一攤,你要不要去。│├────┼────┼─────┼─────┼────────────────────┤│1056 │92.7.23 │何衛 │丁○○ │何 衛:你現在要去東區是不是? ││(卷二) │ │0000000000│0000000000│丁○○:對!我跟你講猴子今天會去UN庭 (諧││B66 │ │ │ │ 音),因為他跟「老大」今天下午要 ││ │ │ │ │ 去。 │├────┼────┼─────┼─────┼────────────────────┤│1074 │92.7.28 │謝家琪 │何衛 │何 衛:昨天老闆娘 (乙○○)跟他 (指地下 ││(卷二) │ │0000000000│0000000000│ 錢莊)拿了19萬,你朋友抽多少?3萬 ││B83 │ │ │ │ ? ││ │ │ │ │謝家琪:我朋友抽2萬啊!你不是拿給阿豪 ( ││ │ │ │ │ 庚○○)2 萬嗎?等於說老闆娘那17 ││ │ │ │ │ 萬是不是? ││ │ │ │ │何衛:然後,你看哪幾千塊堵堵太子的嘴啦!││ │ │ │ │ 他媽的,一直跟我討人情說那個人他介││ │ │ │ │ 紹,可是志明 (諧音)是我比他要早認 ││ │ │ │ │ 識你知道嗎?我早就要這樣處理的,可││ │ │ │ │ 是他媽的硬要「找藉口之意」幹他媽的││ │ │ │ │ 很雞巴,幾千塊堵他的嘴好了!他腦經││ │ │ │ │ 轉不過來,你也知道我不會跟他辯的啊││ │ │ │ │ !我說2萬塊是拿給我朋友,2萬塊裡面││ │ │ │ │ 我一毛也沒有,2萬塊都是我朋友拿去 ││ │ │ │ │ 。我是這樣跟他講的。他的意思是說:││ │ │ │ │ 他媽,志明我朋友是他介紹給我背後的││ │ │ │ │ 金主,不關他的事怎麼樣,可是志明是││ │ │ │ │ 我原本就認識的,我本來就要這樣處理││ │ │ │ │ ,我還早一步比他先聯絡,你懂我的意││ │ │ │ │ 思嗎? │├────┼────┼─────┼─────┼────────────────────┤│1075 │92.7.28 │謝家琪 │丁○○ │丁○○:喂!佳琪哦,我太子!錢撥下來了沒││(卷二) │ │0000000000│0000000000│ ? ││B83 │ │ │ │謝家琪:下來了! ││ │ │ │ │丁○○:志明那撥下來嗎,我朋友那邊先拿2 ││ │ │ │ │ 萬嘛,何衛分多少錢? ││ │ │ │ │謝家琪:何衛那邊沒有分錢啊! ││ │ │ │ │丁○○:真的嗎?那我們這邊分多少錢? ││ │ │ │ │謝家琪:沒分錢,為什麼要分錢啊! ││ │ │ │ │丁○○:那時候後不是說OK幫你處理?叫志明││ │ │ │ │ 處理的? ││ │ │ │ │謝家琪:對啊!叫志明處理的,志明拿走他的││ │ │ │ │ 錢了啊。他拿兩萬塊啊! ││ │ │ │ │丁○○:那我還可不可以再賺哦。 ││ │ │ │ │謝家琪:你們有弟弟還賺我的錢哦。對啊!志││ │ │ │ │ 明拿走佣金2萬,是他介紹金主出來 ││ │ │ │ │ ,而且我這錢拿到又不是白拿,我還││ │ │ │ │ 是要拿本票給老闆娘的,老闆娘還我││ │ │ │ │ 錢,你懂我意思,是老闆娘還我錢! ││ │ │ │ │ 又不是坳她。 │├────┼────┼─────┼─────┼────────────────────┤│1076 │92.7.28 │何衛 │丁○○ │丁○○:何衛哦,家琪說他媽的我們是他弟弟││(卷二) │ │0000000000│0000000000│ 賺什麼錢?媽的我聽了超不爽。他說││B83 │ │ │ │ 佣金本來就是他的,他自己也是拿本││ │ │ │ │ 票給老闆娘,我就沒講,什麼我們是││ │ │ │ │ 你們弟弟賺什麼錢,他媽的,講話太││ │ │ │ │ 過分。我說「家琪」志明 (諧音)那 ││ │ │ │ │ 個錢下來沒,他說你們是我弟弟分什││ │ │ │ │ 麼錢?反正我是覺的是他不對啦!當││ │ │ │ │ 初講好用我媽身分證去用的時候,他││ │ │ │ │ 是說3萬啦,你懂嗎?反正我跟你講 ││ │ │ │ │ 以後不要找我幫任何事,任何事我也││ │ │ │ │ 不會幫他啦! │├────┼────┼─────┼─────┼────────────────────┤│1077 │92.7.28 │謝家琪 │某男(豆豆)│某男:家琪哥,我有朋友被抓出去打,你可不││(卷一) │ │0000000000│0000000000│ 可以幫我一下,太子哥在我旁邊啊。 ││B83 │ │ │ │謝家琪:然後呢? ││ │ │ │ │某 男:然後請你過來一下。 ││ │ │ │ │謝家琪:過來哪裡? ││ │ │ │ │某 男:過來忠孝東路。 ││ │ │ │ │謝家琪:那這樣太子處理就好了。 ││ │ │ │ │某 男:他說叫你處理 (電話轉由太子接聽)家││ │ │ │ │ 琪!拿棍子過來。 ││ │ │ │ │謝家琪:打人的ㄌㄟ? ││ │ │ │ │丁○○:走掉了,3分鐘太慢了。 │├────┼────┼─────┼─────┼────────────────────┤│1130 │92.9.10 │何衛 │丁○○ │何衛:你要小心一點,因為現在有皮條 (指警││(卷二) │ │0000000000│0000000000│ 方)在盯他。 ││B210 │ │ │ │丁○○:真的假的。那要怎麼弄,因為這種東││ │ │ │ │ 西賺的錢比較少,如果有人他拿來用 ││ │ │ │ │ ,敢用,這樣才多,我這邊可以用一 ││ │ │ │ │ 批就可以不用了,他一定會被皮條盯 ││ │ │ │ │ 的,他手機講的那麼明顯,他怎麼會 ││ │ │ │ │ 跟湯米(諧音)很熟,他跟「戰堂」的 ││ │ │ │ │ 很熟嘛。 ││ │ │ │ │何 衛:這個我就不知道了。 ││ │ │ │ │丁○○:我被中山分局、萬華分局,雞巴,都││ │ │ │ │ 是湯米 (諧音)跟他講的。 ││ │ │ │ │何 衛:是哦! 那你要小心一點 ││ │ │ │ │丁○○:好!那我了解。 │└────┴────┴─────┴─────┴────────────────────┘

(二)綜合上述譯文足證被告確係長期與本案所指之竹聯幫雷堂成員,有密切之來往,且有極為頻繁之不法活動與滋事之舉止,應無虛枉。而被告不僅有仿造並買賣LV之皮包等非法牟利行為,且也參與甚多之暴力行動,參諸被告於92年7 月25日之譯文:「對啊!好康的,我也要去,殺人、砍人我都來啊」等語以觀,被告習於暴力行徑,且對犯罪活動不以為意之心態尤已表露無遺。是被告辯稱:「如果是要去犯罪,我一定會拒絕,所以他們的這些犯罪活動,我都沒有參與」云云,亦委無足採。而稽諸譯文內容中,謝家琪係將被告當作自己之「小弟」,有92年8 月19日、12月5 日之二份譯文可以證明,而被告對被當作「小弟」,以致於因為是「弟弟」之身分不能主張分錢而有憤憤不平,然亦只敢對同輩份之何衛抱怨,對謝家琪當面不敢奈何之情,亦於92年7 月28日之譯文中溢於言表。至於被告對傅強「大哥」既怕又怨之心情,其於92年9 月14日之譯文中亦甚為明顯,是被告確為竹聯幫雷堂成員,且層級較謝家琪為低,然仍可直通大哥階層,是其地位亦非其他年少之小弟諸如毛毛、豆豆等少年可比。

(三)竹聯幫雷堂之內部結構與指揮系統:查竹聯幫雷堂本即為具有內部結構與指揮系統之犯罪組織,且為國內著名之犯罪幫派,加入時有一定之幫規與儀式,且為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為公眾周知之事項,而有關竹聯幫之犯罪活動,經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判決之案例更已不勝枚舉,亦為法官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再參諸下列證人之證詞與本案所附之數節譯文,尤可見其經常糾眾滋事之惡行:

1.證人之證詞:

①少年壬○○證稱:「我是介壽國中2 年級中輟生,我加入竹聯幫雷堂,是91年8 月份在校園內,已畢業之學長陳國瑜帶我們去找庚○○加入幫派,我們都叫他豪哥。與庚○○平行地位的有黃凱、康羽梁、毛康陸,他們大哥就是謝家琪。黃凱手下有丑○○及林翰輝,康羽梁手下有誰我不清楚,毛康陸手下有蔡承翰(綽號暴龍)、李振豪(綽號BB) 」(92年3 月15日第1 次偵訊筆錄,93偵字4778號卷2 第21-23 頁)及「我在警訊中都是照著握自己的意思說的,所說都實在。加入竹聯幫雷堂的過程就如筆錄中所言。加入之後都是王雲平跟我聯繫,有見過豪哥,但不清楚是否為庚○○,我們平時都是偶而聚會,有事都用手機聯絡。…庚○○會找我去打架,不過後來都沒實際打成。我不知道雷堂堂主是誰,我沒見過謝家琪。我升國三時就退出幫派了。…加入幫派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儀式,在幫派中我見過最高層級的人就是庚○○」等語(93年4 月29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第23-27 頁)。

②少年癸○○證稱:「我是90年9 、10月在學校由寅○○(綽號碰碰)介紹加入雷堂的,沒有拜堂儀式但是有幫規,就是不碰毒、不偷、不搶。我是隸屬黃凱下,受他指揮。我們是竹聯幫雷堂,堂內兄弟快要達到100 人,我沒有吸收別人加入幫派。當初跟我一起加入的有高紹華(綽號阿傑)、潘士升、陳佑民、葉邁澤都是中山國中的學生,平常聚會沒有特別的制服,但是開會時一定要穿黑色的。加入後,我大概參加過幫內對其他幫派開戰10次左右及開會10多次,平日我們都在海家珍及琪哥所開設位於台北市萬華青年公園後面的泡沫紅茶店,在海家珍約開了7 、8 次會,時間在晚上9-12點左右,在琪哥的店開過2 、3 次會,時間也是晚上。海家珍開會大多是黃凱主持,琪哥主持過1 次,參加人數大約10多人。在琪哥店內開的大多是琪哥主持的,都是黃凱及綽號小白(即徐珩譯)在開會,我都在一旁聊天,開會內容我不清楚,我都是去充人數的。開戰(打架)部分,第一次參加打架是91年11月3 日在台北市榮星花園與四海幫海晴會打架,這一次是黃凱召集的,共去了4 、50個人,有黃凱、毛毛、阿豪、及寅○○、丑○○、高紹華、陳佑民、陳國榆、阿佑、小平、小安、吳哲綸、李偉賢(綽號西瓜),其他我就不認識了。第2次是92年3 月間,是阿豪召集的在學校後面1 家網咖跟海晴堂打架,人數大概有20多個。第3 次是在92年7 月間,就是我剛剛說的那些人彼此商議後決定找海晴堂算帳。第4 次是在大安捷運站由小白透過黃凱找我、毛毛及毛頭跟玄武堂打架,人數大約有50多人。這4 次都有真的開戰,沒找到人有2 次,海晴的人過來偷襲的有4 次,時間大概在91年12月到92年6 月間,地點都在榮星花園附近。黃凱手下有我、寅○○、丑○○、高紹華(綽號阿傑)、潘士升、陳佑民、葉邁哲、李偉賢(綽號西瓜)、吳哲綸、林德修(綽號大德)。跟綽號毛毛手下的有陳國榆(綽號毛頭)及綽號阿佑等約4 人,其他不清楚。跟在處號阿豪有綽號小平、小安,他們是介壽國中在校生,其他的我不知道。黃凱是受琪哥指揮的,阿豪及毛毛輩份比黃凱低。我除了開會及打架外,沒有參加其他活動,我也沒有拿到酬勞,頂多就是一起吃飯,費用就是黃凱出錢。由警方所提示的影像資料相本33張中,經我當場指認有14人是竹聯幫雷堂份子,照片中謝家琪就是琪哥,是黃凱的老大。詹育霖綽號霖哥,陳俊安就是小安,陳國榆就是毛頭,葉邁哲,廖柏翔就是小翔,毛康陸就是綽號毛毛,丑○○,潘士升,陳佑民,高紹華就是綽號阿傑,以上都是我本人指證無誤。92年8 月之後,我們幫內的毛毛跟海晴堂經由網路和解後,我就沒有參加幫內活動了,我已經決定退出竹聯幫雷堂,希望給我機會改過(93年2 月18日第1 次偵訊筆錄,93偵字4778號卷2 第34-38 頁)及「我在93年2 月18日所做之筆錄皆出於我的自由意識,所說實在。90年9 、10月由寅○○介紹我進竹聯幫雷堂,黃凱指揮寅○○,寅○○指揮我。有聽寅○○說雷堂兄弟當時有快到100 人,平常有接觸的高紹華、潘士升、陳佑民、葉邁澤他們都是受別人指揮。雷堂的幫規是不偷、不搶、不碰毒。加入雷堂期間,大約跟其他幫派打過10次的架。平常組織開會就以電話聯絡約在台北市○○街海家珍餐廳,有時候在青年公園後面的泡沫紅茶店。是謝家琪或是黃凱輪流主持。91年11月3 日跟四海幫的海晴會說要打架是寅○○約我的,不過後來沒打成。92年3 月間,是「阿豪」召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那次是去突襲。第4 次去跟玄武堂打架,是小白(徐珩譯)召集的,我不知道小白是誰。第2-4 次都是毛毛通知我去開戰的。組織中,謝家琪的地位比黃凱高,黃凱比阿豪及毛毛高」等語(93年4 月29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第27-30 頁)。

③少年子○○證稱:「我確定蔡承翰、毛康陸、吳承佑、庚○○、戊○○、康宇樑、黃凱及高振龍是竹聯幫雷堂成員,我曾經在91年11、12月間問過毛康陸願不願意收我作小弟,當時我知道他們雷堂成員大概有10個左右,當初毛康陸有說好,但是後來他又說我不算是雷堂的成員,當初也沒跟我說什麼入會儀式。92年4 、5 月的時候時候我就沒跟他們混在一起了(93年3 月23日第1 次偵訊筆錄,93年偵字4778號卷7 第154-157 頁)及「前年年底我有加入竹聯幫雷堂,我自己去參加的。跟毛康陸的期間,有參加不法鬥毆,情形我忘了。本案的5 個被告中,我只聽過黃凱,但不知道他的輩份如何。跟四海幫海晴堂王連聖打架那一次,我本來事先去西雅圖咖啡廳待命,後來去泡沫紅茶店時他們就開打了。我當時在警局所說的組織成員是正確的,現在我已經脫離幫派」等語(93年5 月24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8 第143-144 頁)。

④少年丑○○證稱:「91年間黃凱有找我,說要跟我作朋友,後來作朋友過一陣子後,我才知道他是竹聯幫雷堂的人,加入組織沒有正式的入幫儀式及幫規。平常聚會都是在中山國中附近的公園或是附近的泡沫紅茶店,黃凱會召集我們去集會。庚○○那次打架是因為四海幫晴堂的人到我們地盤來挑釁,有時是寅○○或是庚○○通知我的。…我認識傅強跟謝家琪,不清楚誰地位高。黃凱說家琪有時會打給他,黃凱地位比庚○○高,我雖然參加組織,但是是比較外圍的人等語(93年5 月24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8 第139-141 頁)。

⑤少年寅○○證稱:「大約2 年前我有加入竹聯幫雷堂,我跟丑○○算是同輩,都是跟黃凱,比黃凱輩份高的有傅強、詹育霖、何衛。…我現在已經沒有參加了,希望能脫離」等語(93年5 月24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8第141-143 頁)。

⑥少年卯○○證稱:「我的綽號是「柚子」,大約2 年前江威澔(綽號澔仔)到我就讀的東山國中來找我,問我有沒有被欺負,他可以幫我,然後他就叫我留電話給他,後來他就問我要不要加入竹聯幫雷堂。江威澔跟黃凱應該是同輩,江威澔跟的大哥是「小白」(徐珩譯),他們找我出去2 次,1 次去大安捷運站,1 次去三峽的保全公司,但是都沒有實際開打。本案5 名被告都算是幫派裡面大哥級的」等語。(93年5 月27日訊問筆錄,93年偵字第4778號卷8 第171-173 頁)。

⑦證人甲○○、丙○○、戊○○、己○○、辛○○等人於偵查中均承認有參與竹聯幫雷堂幫派之事實(見93偵字第9416號卷第114 、115 頁),此外,並有乙○○本票及被害人林裕書台北市立仁愛醫院急診病歷在卷可佐。

2.其他復有通聯監聽譯文摘要可證:┌───┬─────┬─────┬─────────┬───────────────────┐│ │ │ │ │ ││編號 │時間 │電監電話 │聯絡對象及電話 │ 內 容 ││ │ │ │ │ ││ │ │ │ │ │├───┼─────┼─────┼─────────┼───────────────────┤│ 2001 │92.06.23 │0000000000│A.庚○○0000000000│吳浩東:阿豪,有沒有開?對方有沒有來?││(卷二)│ │ │B.吳浩東 (綽號砲中│庚○○:沒有看到對方的人啦!沒有開,我││ │ │ │)00000000 │ 現在在海家珍,你要不要過來,明││ │ │ │ │ 天再繼續處理,是我沒跟對方約,││ │ │ │ │ 今天是我帶隊到對方地盤操。我們││ │ │ │ │ 【雷堂】到對方的地盤操的風聲已││ │ │ │ │ 經傳出來了,他媽的,今天若全部││ │ │ │ │ 人都來的話,人一定會破50人,今││ │ │ │ │ 天才20幾人,就一些阿弟啊沒來!││ │ │ │ │ 毛毛、嘉駿、黃凱、煙仔都沒到,││ │ │ │ │ 你要不要來海家珍? │├───┼─────┼─────┼─────────┼───────────────────┤│1018 │92.07.06 │0000000000│A.何衛0000000000 │庚○○:我剛剛叫毛毛去查阿正他們電話、││(卷二)│ │ │B.庚○○0000000000│ 地址,網路上面留的非常難聽。 ││ │ │ │ │何 衛:上面留什麼? ││ │ │ │ │庚○○:他們去問過我們【雷堂】的,沒有││ │ │ │ │ 我這號人物,什麼我在當烏龜。 ││ │ │ │ │何 衛:這麼雞巴喔! ││ │ │ │ │庚○○:我跟大巴聊過,他們說海晴都是一││ │ │ │ │ 些小鬼,有一些是「嗑藥」的小鬼││ │ │ │ │ 。跟翰卷講,要支援或幹什麼再「││ │ │ │ │ Call」他們。 │├───┼─────┼─────┼─────────┼───────────────────┤│2055 │92.07.10 │0000000000│A.許泊富0000000000│許泊富:你把人call到DJ集合,有人鬧事!││(卷二)│ │ │B.謝家琪0000000000│謝家琪:「傅哥」是不是要耍一耍? ││ │ │ │ │許泊富:沒有,是12哥打電話來說,DJ有人││ │ │ │ │ 鬧事叫我們趕快去支援。然後我問││ │ │ │ │ 傅哥,他叫我們先過去,他等一下││ │ │ │ │ 會過去。 ││ │ │ │ │謝家琪:12哥可能不知道傅哥在,他如果知││ │ │ │ │ 道一定會後悔,傅哥一定會虧他。││ │ │ │ │許泊富:那你人帶一帶,就過去! ││ │ │ │ │謝家琪:好! │├───┼─────┼─────┼─────────┼───────────────────┤│0027 │92.07.14 │0000000000│A.毛康000000000 │庚○○:喂。 ││ │ │ │B.庚○○0000000000│毛康陸:怎樣。 ││ │ │ │ │庚○○:林哥他是在上面....,他跟誰說要││ │ │ │ │ 準備人。嗯,今天晚上就準備10個││ │ │ │ │ 人出來就我們5個人嘛,然後小安 ││ │ │ │ │ 、偉達、彭彭,然後.... 還有。 ││ │ │ │ │毛康陸:國榆、大胖啊!還有那個.... ││ │ │ │ │庚○○:國榆不要。 ││ │ │ │ │毛康陸:啊? ││ │ │ │ │庚○○:國榆不要,他太那個。 ││ │ │ │ │毛康陸:國榆可以啦,你叫他不行,偉達都││ │ │ │ │ 出來,你不找國榆? ││ │ │ │ │庚○○:好啦!國榆,那祐鳴咧,你知道祐││ │ │ │ │ 鳴。 ││ │ │ │ │毛康陸:上面就5個是不是? ││ │ │ │ │庚○○:對啊!然後祐鳴代打好了,反正你││ │ │ │ │ 看,偉達、彭彭、小安、國榆、射││ │ │ │ │ 方這樣5個就夠了! ││ │ │ │ │毛康陸:都一點關係也沒有啊,其實不一定││ │ │ │ │ 要10個啊,把精英都挑出來啊! ││ │ │ │ │庚○○:對啊!我講的都是精英啊!然後還││ │ │ │ │ 有那個祐鳴、承翰啊!中山的。 ││ │ │ │ │毛康陸:承翰每天都要去法院,他有打電話││ │ │ │ │ 給我說他最近沒辦法出來。 ││ │ │ │ │庚○○:好!你找啊,然後今天晚上差不多││ │ │ │ │ 6、7點。 ││ │ │ │ │毛康陸:要先跟黃凱報備一聲吧。 ││ │ │ │ │庚○○:對啊!要跟他講啊! │├───┼─────┼─────┼─────────┼───────────────────┤│2081 │92.08.29 │0000000000│A.何衛0000000000 │何衛:你在幹嘛? ││(卷二)│ │ │B.毛康00000000000│毛康陸:衛哥,我在介壽國中等琪哥。 ││ │ │ │ │何衛:介壽是怎樣? ││ │ │ │ │毛康陸:我被抓過去問話! ││ │ │ │ │何衛:有沒有被人家弄? ││ │ │ │ │毛康陸:就是他們問我是哪家公司,我說這││ │ │ │ │ 是最新鮮問候語嗎?他們就說我欠││ │ │ │ │ 揍嗎?我才說我是【雷堂】的,我││ │ │ │ │ 是在琪哥底下,因為我知道他認識││ │ │ │ │ 琪哥。他就叫我打電話給琪哥說他││ │ │ │ │ 要找琪哥,請他過來。 │├───┼─────┼─────┼─────────┼───────────────────┤│0146 │92.09.14 │0000000000│A.李騏任0000000000│李騏任:喂,琪哥! ││ │ │ │B.謝家琪0000000000│謝家琪:嗯! ││ │ │ │ │李騏任:我們現在在等人過去,那我們要報││ │ │ │ │ 【雷堂】嗎? ││ │ │ │ │謝家琪:隨便你們。 ││ │ │ │ │李騏任:隨便喔! ││ │ │ │ │謝家琪:嗯! ││ │ │ │ │李騏任:就先更他們講,然後,要現在就去││ │ │ │ │ 動手,還是怎樣? ││ │ │ │ │謝家琪:叫小白自己做主吧! ││ │ │ │ │李騏任:這樣子喔! ││ │ │ │ │謝家琪:嗯! │├───┼─────┼─────┼─────────┼───────────────────┤│1149 │92.09.23 │0000000000│A.毛康00000000000│毛康陸:偉達昨天在中山國中門口,被海晴││(卷二)│ │ │B.庚○○0000000000│ (四海幫海晴堂)打的頭部受傷。 ││ │ │ │ │庚○○:對方多少人打他? ││ │ │ │ │毛康陸:是不是要由【公司】 (幫派)出面 ││ │ │ │ │ 來處理此事。 │├───┼─────┼─────┼─────────┼───────────────────┤│2170 │92.09.25 │0000000000│A.謝家琪0000000000│某男:家琪啊,那個MOOG弟弟,大概下禮拜││(卷二)│ │ │B.某男0000000000 │ ,我跟黃立群再找了! ││ │ │ │ │謝家琪:你跟他講就一個好朋友啊! ││ │ │ │ │某男:他媽的,我都把【竹字企業】【雷堂││ │ │ │ │ 】都拱出來了!讓他知道,出來不賞││ │ │ │ │ 臉! ││ │ │ │ │謝家琪:跟他說頂上魚翅,隨便他了! ││ │ │ │ │某男:我有跟他說出來吃飯,百利無一害!││ │ │ │ │ │├───┼─────┼─────┼─────────┼───────────────────┤│0172 │92.09.28 │0000000000│A.傅強0000000000 │謝家琪:喂,傅哥。 ││ │ │ │B.謝家琪0000000000│傅強:台灣大車隊計程車,不准在台北開。││ │ │ │ │謝家琪:是! ││ │ │ │ │傅強:聽到我講的話沒。 ││ │ │ │ │謝家琪:聽到了,傅哥。 ││ │ │ │ │傅強:台灣大車隊一台都不能在台北開。 ││ │ │ │ │謝家琪:是,傅哥。 ││ │ │ │ │傅強:聽到沒。 ││ │ │ │ │謝家琪:聽到聽到。(由背景聲音發現傅強 ││ │ │ │ │ 與計程車司機發生糾紛,遂指示謝││ │ │ │ │ 家琪不准計程車在台北市街頭營業││ │ │ │ │ ) │├───┼─────┼─────┼─────────┼───────────────────┤│0188 │92.10.13 │0000000000│A.何衛0000000000 │何衛:喂,小馬哥喔! ││ │ │ │B.陳政義0000000000│陳政義:嗯! ││ │ │ │ │何衛:今天晚上能不能借點人支援一下! ││ │ │ │ │陳政義:晚上怎樣? ││ │ │ │ │何衛:因為我們有圍一家店,在林森北路、││ │ │ │ │ 錦州街那。 ││ │ │ │ │陳政義:嗯嗯嗯! ││ │ │ │ │何衛:昨天有客人來鬧,今天晚上應該會再││ │ │ │ │ 來。 ││ │ │ │ │陳政義:你那邊大概要多少人? ││ │ │ │ │何衛:沒關係,看馬哥方便! ││ │ │ │ │陳政義:好沒問題,大概幾點? ││ │ │ │ │何衛:我們晚上9點在林森北路、錦州街那 ││ │ │ │ │ 。 ││ │ │ │ │陳政義:好啊!林森北路、錦州街。 ││ │ │ │ │江威澔:白哥,晚上我要跟一些弟弟開會啊││ │ │ │ │ !你可以到嗎? ││ │ │ │ │徐衍譯:明天晚上幾點? ││ │ │ │ │江威澔:7點! ││ │ │ │ │徐衍譯:我要上課耶! ││ │ │ │ │江威澔:黃凱說有必要讓兩邊那些弟弟啊互││ │ │ │ │ 相認識啊! ││ │ │ │ │徐衍譯:是喔!他們明天也會到就是了! ││ │ │ │ │江威澔:沒有,我們開完會,重要的人去就││ │ │ │ │ 好了,去環亞錢櫃,跟黃凱他們唱││ │ │ │ │ 歌。 │├───┼─────┼─────┼─────────┼───────────────────┤│0200 │92.10.19 │0000000000│A.江威澔0000000000│江威澔:喂,黃凱。 ││ │ │ │B.黃凱0000000000 │黃凱:嗯! ││ │ │ │ │江威澔:今天要跟人家「怨家」喔! ││ │ │ │ │黃凱:對,「落人」啦! ││ │ │ │ │江威澔:打打。 ││ │ │ │ │黃凱:人數要拼到爆。 ││ │ │ │ │江威澔:8點在客棧是吧! ││ │ │ │ │黃凱:對! ││ │ │ │ │江威澔:和天合會 (竹聯幫和堂新成立之分││ │ │ │ │ 會和天地會)。 ││ │ │ │ │黃凱:你一定要到,人數要經到爆。 ││ │ │ │ │江威澔:是跟誰? ││ │ │ │ │黃凱:你不認識啦! ││ │ │ │ │江威澔:然後我這邊有人說他們會抄「噴子││ │ │ │ │ 」(指槍枝),他們2個有啊! ││ │ │ │ │黃凱:這個我知道。 ││ │ │ │ │奇哥:你們是不是有去PUB? ││ │ │ │ │謝家琪:對啊! ││ │ │ │ │奇哥:你們上報了。蘋果日報啊!我昨天看││ │ │ │ │ 到的。 ││ │ │ │ │謝家琪:操!蘋果日報昨天寫什麼? ││ │ │ │ │奇哥:寫說:【竹聯雷堂】份子),10幾個 ││ │ │ │ │ 彪形大漢,圍毆一個籃球國手喔 (林││ │ │ │ │ 玉書),那個籃球國手是不是長毛的 ││ │ │ │ │ !他帶他朋友去,對不對! ││ │ │ │ │謝家琪:叫林裕書啊! ││ │ │ │ │奇哥:對啊! ││ │ │ │ │謝家琪:沒有照片吧? ││ │ │ │ │奇哥:沒有照片,可是有寫應該會追蹤傅哥││ │ │ │ │ (傅強),因為已經鎖住一名對象,我││ │ │ │ │ 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謝家琪:好! │├───┼─────┼─────┼─────────┼───────────────────┤│0206 │92.10.22 │0000000000│A.阿祥0000000000 │阿祥:我阿祥啦! ││ │ │ │B.謝家琪0000000000│謝家琪:嗯! ││ │ │ │ │阿祥:光明哥叫我跟你講,最近不要惹事啊││ │ │ │ │ ! ││ │ │ │ │謝家琪:嗯! ││ │ │ │ │阿祥:你們那邊是去幾個? ││ │ │ │ │謝家琪:我帶7、8個吧! ││ │ │ │ │阿祥:光明哥說現在大安分局要送。 ││ │ │ │ │謝家琪:嗯! ││ │ │ │ │阿祥:在場的人都說你有在場! ││ │ │ │ │謝家琪:嗯! ││ │ │ │ │阿祥:你們之前有先去「普辣曲」 (京華城││ │ │ │ │ 12樓PUB),然後快2點才去「A挺」 ││ │ │ │ │ (18 歲酒吧),對啊!人家都知道! ││ │ │ │ │ 今天阿鵬有來公司,然後光明哥就非││ │ │ │ │ 常「堵爛」,他說幹人家怎樣、人家││ │ │ │ │ 說以後就算有新開的PUB,再也不用 ││ │ │ │ │ 讓【雷堂】入股,也不讓【雷堂】圍││ │ │ │ │ 事,然後他要我告訴你,最近都先不││ │ │ │ │ 要惹事,最近條子盯的很緊。 ││ │ │ │ │謝家琪:有人扯到我喔! ││ │ │ │ │阿祥:反正最近你自己小心一點啦! │├───┼─────┼─────┼─────────┼───────────────────┤│1159 │92.10.23 │0000000000│A.庚○○0000000000│庚○○:以琪哥 (謝家琪)目前的實力,可 ││(卷二)│ │ │B.何衛0000000000 │ 以帶領大家一起進入【雷松會】。││ │ │ │ │何衛:你說這話什麼意思! ││ │ │ │ │庚○○:因為感覺目前我們幫派勢力有點下││ │ │ │ │ 滑。 ││ │ │ │ │何衛:公司都有在做事!只不過你現在上班││ │ │ │ │ ,所以沒有通知你而已,我們之前弄││ │ │ │ │ 了很多事情。 ││ │ │ │ │庚○○:可是目前退出的弟弟數量就差很多││ │ │ │ │ ! ││ │ │ │ │何衛:你們現在多少人? ││ │ │ │ │庚○○:我們現在可看的數量大概只有10幾││ │ │ │ │ 人吧! ││ │ │ │ │何衛:能做事的,10幾個就夠了! ││ │ │ │ │庚○○:能做事的,大概沒幾個? ││ │ │ │ │何衛:好啦!我會幫你們想條路啦! │├───┼─────┼─────┼─────────┼───────────────────┤│351 │93.01.29 │0000000000│A.謝家琪0000000000│謝家琪:剛剛是什麼事? ││(卷二)│ │ │B.阿德0000000000 │阿德:他媽的我們一進門口,他們說要買票││ │ │ │ │ ,我說什麼要買票,弄包廂要多少錢││ │ │ │ │ ?他們說6000元,我說好啦!我們就││ │ │ │ │ 在那邊喝酒,結果3、4個問我們混哪││ │ │ │ │ 裡,我起來嗆他們,我說松山隔壁,││ │ │ │ │ 就被抓到樓上,一上樓就拔槍了,我││ │ │ │ │ 們就繼續嗆,他們問我們哪一堂,我││ │ │ │ │ 說【雷堂】,跟傅哥 (傅強),結果 ││ │ │ │ │ 他們好像搞錯了就開槍,射穿小霖的││ │ │ │ │ 手,及小白的腳。 ││ │ │ │ │謝家琪:你們先在那邊,我馬上過去,我們││ │ │ │ │ 是不可能讓他開店了,這沒什麼好││ │ │ │ │ 講了! │└───┴─────┴─────┴─────────┴───────────────────┘

(四)綜合上述證人之證述與監聽譯文,足證本件之犯罪組織「雷堂」確實存在,且有吸收未滿十八歲之在學少年加入,由傅強在背後操縱,謝家琪負責指揮,被告丁○○、黃凱、徐珩譯及其他共犯如庚○○等人擔任基層幹部,每於有犯罪活動或集體行動時,則由傅強下達指令予謝家琪,再由謝家琪逐級下達指令至集團成員,並由黃凱、徐珩譯等人負責召集,而渠等多數之活動,大多為在聲色場所圍事或與其他不法組織或幫派聚眾鬥毆以爭奪地盤、擴張勢力等行徑,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危害公共秩序。又證人廖邦勛於原審證稱:徐珩譯、謝家琪、何衛、傅強都是雷堂成員,另外知道有一位叫「太子」的人,他是謝家琪旁邊的一個隨扈,在跟雷堂發生衝突的過程中,有看過「太子」,「太子」就是庭上被告等語;證人陳政義於原審證稱:92年7 月26日晚上,當天是李建耀(綽號太保)的生日,有相約到新店市○○路650 號檳榔攤,被告是李建耀找來的,92年10月13日晚上詹育霖找我去台北市○○區○○路5 號麗池酒店,被告丁○○也有到場,被告是「太保」的朋友,被告參與活動,大部分是「太保」約他來的等語,另參酌電話譯文,被告丁○○與謝家琪、黃凱、徐珩譯等人亦確有參加竹聯幫之春酒活動,被告丁○○尚曾經由謝家琪經手而領取「大哥」傅強所發放之春節紅包,而竹聯幫為國內著名之犯罪組織,其辦理之春酒活動若非幫派成員,且在幫內已具有相當身分、地位之角色,又如何可能會有資格參與或受邀而為座上賓?若被告丁○○非竹聯幫雷堂成員,焉有可能獲取由「大哥」傅強所發放之紅包?是證被告丁○○辯稱,並未參與竹聯幫,或未參與「雷堂」等語,均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五)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本屬一獨立之犯罪類型,須就各該成員是否確有參與犯罪組織,有無參與組織犯罪之活動,且就個人之犯罪行為及與集團間之總體行為集合以為觀察。尤以愈龐大、愈複雜之組織,其個別成員相對於組織益形渺小,是個別成員未能參與組織犯罪之每一個犯罪活動之情形相對增加。從犯罪之縱斷面予以分析,組織犯罪本即係由多數之持續性犯罪活動所累積之判斷過程,是個別成員雖未參加組織多數犯罪之每一個行為,並不因此影響於其應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認定。是被告既已參與該犯罪組織,縱非每役必與,然既與其他成員同為犯罪集團之一部,本於同心一體之原則,自應就全體成員之全體非法組織活動,或所負擔之刑事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行為,依共同正犯之法理而一體負責。而該組織內部係有指揮系統之內部結構,幕後係以傅強為大哥,謝家琪為行動之指揮,何衛為其副手,被告丁○○與黃凱、徐珩譯等人則均為基層之幹部。而該竹聯幫雷堂東區分會自成立以來,顯然完全係以犯罪為宗旨,所為均為重利、鬥毆或為聲色場所圍事、爭奪地盤等不法行徑。其等自90年間成立以後,單以本件自92年1 月起至93年1 月間之監聽譯文內容,均足證有極為頻繁之不法活動(此尚未包含未據起訴部分之行為事實,如92年6 月23日、7 月4日、5 日、10日、11日、12日、14日、31日、8 月29日、9 月6 日、7 日、10日、14日、23-28 日、10月16日-19日、21-23 日、12月16日、93年1 月29日等日之電話通聯譯文所顯現之其他暴力活動,參見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舉例證內容),幾乎每2 、3 日即有一次,已充份顯現渠等係有集團性、常習性及暴力性之不法本質。又依起訴事實㈠至㈨等行為事實以觀,雖個別觀察未必均已構成刑法上之犯罪,或因為訴追要件未具備如未據告訴或撤回告訴等,而未經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訴追或接受法律制裁,然由縱斷面之持續活動整體觀察,顯然均具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不法行為本質,而充份顯現渠等所共同組成之竹聯幫雷堂東區分會,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危害公共秩序。揆諸首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依法論處,以維法紀。從而,本件被告丁○○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丁○○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起訴書認為被告丁○○所犯係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然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就「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四者之罪刑,顯然較諸「參與」者之罪刑偏重,依其本意,自係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四者,分別或係籌組犯罪組織之始作俑者,或係組織犯罪之罪魁禍首,依其行為本質上之惡性與犯罪情節之輕重,顯然均較一般之盲從「參與」者為重而定其區別。尤以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野,乃在「指揮」,須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而有目的之下達行動指令,並得以實際決定該行動之進退行止者始足以當之,至於所謂「參與」,則為一般之聽取號令而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而已。矧犯罪組織之結合,雖有類似層級節制之結構,而有上下之分工,然其分工本不十分明顯,且經常因時、因地、因事而有所變動,是雖然習慣上某些成員中,或因年齡較長、參與組織時間較久,而較有機會直接接觸到較高之層級,甚或代表上級對較「資淺」之成員轉達指令,從而具有某種類似「基層幹部」之特性,然伊等既不能決定於何時、何地進行某種活動,亦無權決定該行動之進退行止,則仍只應論以「參與」已足,無庸逕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否則不免失之過苛。以本件被告丁○○在幫派中之角色,雖非最低層級之成員,然幾乎都是循傅強或謝家琪之命令或通知行事,雖有轉達上級指令而召集幫眾並下手實施等分工行為,然並無主動決定須進行何種活動,或該活動應於何時、何地集合或何時任務停止、人員解散等權限,亦無可以跳脫傅強、謝家琪等人指示而獨自指揮、操縱雷堂成員之權力,難認被告丁○○在雷堂具有指揮、操縱組織之地位,遑論並無證據足證雷堂係由被告丁○○所發起、操縱,因此只能論以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起訴書對此部分容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起訴之法條亦相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末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丁○○實行本件犯罪之時間為92年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罪名與宣告刑,經核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5 款規定(宣告刑為1 年6 月以下),即應依同條例第7 條減輕其刑,並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五、另公訴人認被告丁○○與傅強、謝家琪、黃凱、庚○○等人,共同利用黃凱、庚○○曾經就讀臺北市中山、介壽等國中之淵源,在前開學園或附近籃球場內,吸收己○○、戊○○、辛○○、丙○○、甲○○及少年王○○、林○○、黃○○、廖○○、蘇○○、高○○、高○○、陳○○、潘○○、李○○等人(上開少年年籍詳93年度偵字第4778號卷宗所載),使其加入雷堂組織,分別聽從前揭幹部等人之調度行事云云,惟依上開少年證人甲○○、丙○○、戊○○、己○○、辛○○等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詞,渠等參與竹聯幫雷堂之活動,係經由黃凱或庚○○與渠等聯繫,其他並無證人指述係經由被告丁○○之介紹而加入竹聯幫雷堂組織,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吸收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加入雷堂組織,或與傅強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吸收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加入雷堂組織之行為,是被告本件犯行,自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款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原審審理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參與雷堂犯罪組織之行為,乃個人單方面之加入行為,與傅強、謝家琪、何衛、黃凱及其他參與犯罪組織之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原判決論以共同正犯,尚有違誤。㈡被告並無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原判決論以共同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並加重其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丁○○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所生之危害甚重,對社會治安之影響非輕,參與組織之地位及其犯罪後否認犯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第3條第3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5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2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5 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3 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 年6 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

檢察官同意捨棄,自無證據能力,本院不予援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4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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