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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吳鴻章汪梅芬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鍚卿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丙○○及甲○○有罪部份」,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丙○○如附表一、二及附表四編號三部份及甲○○有罪部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丙○○及甲○○有罪部份」,漏載丙○○「如附表一、二及附表四編號三部份」,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丙○○如附表一、二及附表四編號三部份及甲○○有罪部份」,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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