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蔡錦得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賴鍚卿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丙○○及甲○○有罪部份」,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丙○○如附表一、二及附表四編號三部份及甲○○有罪部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丙○○及甲○○有罪部份」,漏載丙○○「如附表一、二及附表四編號三部份」,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丙○○如附表一、二及附表四編號三部份及甲○○有罪部份」,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