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仲洲
- 指定辯護人
- 劉國斯律師(義務辯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財貴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東龍
- 選任辯護人
- 張寧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煥榮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 被告
- PHAN KHEE.
- 指定辯護人
- 蔡宥祥律師 (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附表二、附表五⒉、附表八⒈、附表九⒈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附表二、附表五⒉、附表八⒈、附表九⒈部分之記載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件所示,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