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原裁定正本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載明編號1至3、7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至編號4、5、6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則漏未記載,顯有錯誤,有更正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