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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昭瑩蘇隆惠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原裁定正本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載明編號1至3、7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至編號4、5、6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則漏未記載,顯有錯誤,有更正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