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7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7號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