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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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