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貳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