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謝明坤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廢物清理法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謝明坤(下稱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最後判決日期係91年3月26日,時間在96年4月24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之規定,為此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執字第1055號執行時未到案,由該署於91年10月14日發布通緝結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參。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執字第1055號、99年度執緝字第483號執行卷宗,聲請人係於99年7月31日在臺中市○○區○○路87巷82號7樓之25為警緝獲歸案,亦有調查筆錄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緝典字第483號執行指揮書附於99年度執緝字第483號卷為憑,足見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1年10月14日經發布通緝後,於99年7月31日經警方緝獲,並非自動歸案,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既非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自難邀減刑之寬典,是以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