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 月14日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9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2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485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 2條第1 項、第277 條第1 項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