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被告
- 鍾淳淵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更審案號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更審案號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